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烟草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中国烟草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及举办学术活动;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国烟草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中国烟草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中国烟草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中国烟草学会在理事会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总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可聘任顾问若干人,参与中国烟草学会重要活动,提供咨询建议。

  常务理事会对在烟草科学技术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和因年事已高或其它原因不再从事学会领导工作的同志可授予名誉理事长称号。名誉理事长参与中国烟草学会主要活动,受理事长委托可代表中国烟草学会参加国内外的学术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中国烟草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烟草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以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为限;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中国烟草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中国烟草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般任期一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局人事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中国烟草学会理事长为中国烟草学会法定代表人。

  中国烟草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中国烟草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烟草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长可决定处理需要及时处理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中国烟草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并就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决策性建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