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中国烟草学会的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烟草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烟草学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

  (三)个人会员(包括港、澳、台地区):凡具有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烟草及相关领域的科技人员;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者;

  (四)团体会员:与烟草行业及与烟草事业有关、有学术带头人、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可申请为中国烟草学会的团体会员;

  (五)外籍个人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中国烟草学会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可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除由本会直接吸收外,亦可委托省级烟草学会按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代为发展,并报中国烟草学会理事会审核办案;

  (四)外籍会员须由有关专业委员会或两名以上本会会员介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接收,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五)会员由理事会授权的中国烟草学会办事机构统一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中国烟草学会的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中国烟草学会的有关活动;

  3、获得由中国烟草学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4、对中国烟草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中国烟草学会的有关活动;

  2、优惠取得中国烟草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中国烟草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要求中国烟草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5、享有个人会员的同等权力。

  (三)外籍个人会员:

  1、优惠或免费得到中国烟草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可应邀参加中国烟草学会主办的国内和国际学术会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中国烟草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中国烟草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国烟草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团体会员为每年2000元。个人会员暂不收取;

  (五)向中国烟草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团体会员要执行中国烟草学会决议及接受中国烟草学会委托的工作;协助开展有关学术科普活动;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未按要求参加中国烟草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对烟草科学技术和中国烟草学会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凡对烟草事业某一学科的学术研究和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中国烟草学会科学技术交流活动的外籍专家、学者,经中国烟草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